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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发布“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16: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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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告商家 消费者多胜诉

  从4S店买回新车却发现有过事故记录,花大价钱买的手机竟是无法保修的水货,去饭店吃饭被收开瓶费……这些生活中有代表性的消费侵权案例,今天入选了“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通报会,对该院近5年来审理的涉及家具买卖、汽车销售、电子产品买卖、整容美容服务、餐饮服务、服装买卖、旅游合同、商场促销返券、医疗保健产品、网络购物等十大常见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发布,并通过案例的判理解读、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一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陈锐告诉记者,2005年至2010年,一中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利案件978件,案件数量每年平均增幅达到23%。在这些案件中,调解112件,撤诉89件,调撤率达到20.5%;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有676件,占该类受理案件总数的69.1%。

  据了解,目前,消费领域案件主要呈现出4个特点:一是消费者权利案件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且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二是此类案件大多矛盾尖锐,经过消协、工商部门的协调,最终没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加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显著提高,但经营者的质量和服务理念还未广泛树立,导致双方在诉讼中均不愿做出理解和让步。三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更加隐蔽和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在电子产品领域和大宗商品买卖领域,一些商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信息,以次充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四是部分消费者维权理性不足,方式不尽合理,恶意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1 28万元家具掺假

  何某购买全红酸枝木家具、全花梨木等家具共计36件,价值28万元,与家具商约定假一赔二。何某收货后,自行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结论为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经诉讼,何某获双倍赔偿。

  2 事故奥迪当新车

  由某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A4L汽车。提车5天后,由某得知该车曾发生事故,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一倍车款。汽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对车辆瑕疵修复后不存在影响安全的产品缺陷和影响使用性能的瑕疵。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 美容手术留病容

  2007年10月,李某在西单购物时,在一家美容中心员工的介绍下,做了眼角提升术、去皱手术。后李某出现眼部红肿,疼痛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上睑美容术后双上睑肿胀。后李某起诉,要求美容中心口头赔礼道歉,确认其构成美容欺诈,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李某美容费1000元,赔偿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4 收开瓶费不说明

  2006年9月,王某等4人到某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用餐后,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酒楼收取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故起诉要求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法院认为,酒店的过错不是其加收“开瓶费”,而是没有对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开瓶费”事项予以特别的提示和说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 好裤子只退不赔

  王某在北京某知名商场购买了两条名牌女裤,买后感觉质感不一样,要求商场提供质检报告,对比后发现质检报告的面料成份与衣服吊牌上标识不一致。王某认为服装标识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符,商场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要求商场双倍赔偿,并承担其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损失。商场称工作有失误,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实际质量高于吊牌标识的质量,商场未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消费者也未受损害,所以法院判决可退货,但不双倍赔偿。

  6 起搏器提前停搏

  2002年4月25日,朱某在友谊医院安装了由某医疗用品技术服务公司生产的ss106型心脏起搏器,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9年。200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朱某患病,诊断为起搏器电池耗尽。经起诉,法院支持了朱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7 高价手机是水货

  2007年8月,李某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某摊位以69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一部,后李某通过手机上粘贴的标识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核对后发现,其所购手机信息属实,但是该部手机未注册。李某遂将E世界广场的开办管理单位亿世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8 “黄牛”告状被驳

  2009年“五一”期间,某商场举办“满100送100”节日礼金的促销活动,VIP会员刘某持卡消费4000元后,该商场以该卡在短时间内频繁消费为由,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某无法使用返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双倍返还所持返券的消费金额。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是俗称的“黄牛”,专门为别人代刷卡,从中谋利。该商场冻结行为不构成欺诈,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9 甩景点赔偿游客

  杜某参加了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成都、稻城、亚丁、康定、四姑娘”双飞八日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因车辆故障原因,甩掉了旅行中的部分景点。杜某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团费的20%,旅游公司认为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双方签订的通用旅游合同,只应退还门票、早餐费、导游费等共计15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遂支持了游客的诉讼请求。

  10 差了一个字母C

  2010年,消费者简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NOKIA)1682手机一部,产品签收后发现手机说明书和保修卡上的手机型号为(NOKIA)1682c。简某以该商城在商品宣传上故意混淆型号,误导消费者进行错误判断为由,要求该商城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货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确认:尽管存在一个字母c的差异,但1682c与1682为同一型号,由此确认该商城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混淆型号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通讯员李承运 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