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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油企生产自用成品油全额返还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8日 09: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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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佑

  新华社昨天报道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对此,中石化下属油田公司内部一位管理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原油开采用的成品油主要指柴油,“在钻探过程中,钻井位置经常会变化,加上钻探时需要深入到地下2000到3000米的地方,要用到动力,因此需要柴油发电机。而在采油时,采油位置比较固定,基本会用电网来供电。”不过他估计,用于原油开采过程中的柴油占比并不是特别大。

  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数据快报显示,2010年我国的成品油总产量为2.52亿吨,其中汽油7675万吨,柴油1.58亿吨。而按照现行规定,消费者使用每升汽柴油,都将分别缴纳1元、0.8元的消费税。该税种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

  国金证券研究员刘波表示,内购成品油消费税全额返还政策出台后,原油企业本身的负担可相应减少。从现状来看,中石油、中石化的上游原油开采板块经营效益良好,但从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都是上下游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来看,原油板块成本的降低,有助于这些公司整体效益的加强。

  此前,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等,我国也实行免征消费税或者其他税收优惠。因此,这次的内购成品油免税政策与之前的政策也一脉相承,即政府希望通过一系列优惠,来降低部分炼厂、原油企业的成本。

  新华社报道引用卓创资讯成品油市场分析师张斌的话认为,该政策是在高油价下对炼厂的一种变相补贴,旨在鼓励生产,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炼厂加工积极性。有助于在高油价下缓解可能出现的油荒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