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消费调查频道 >

汽车霸王条款要收骨头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本报通讯员 沈雁 本报记者 陈聿敏

  本报讯 “浙江省汽车投诉已连续5年高烧不退,投诉量比销售量增长得还要快。”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应对当前汽车行业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的霸王条款及消费陷阱,浙江工商将汽车类格式合同首次纳入工商备案。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我们在全省抽取了120份合同,在里面发现不平等、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条款高达325条之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抽查结果来看,汽车类合同中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相当普遍,主要包括合同条文严重缺失、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等。

  “有25份合同简单到只有一张纸,四五条条款。”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系列约定。

  有的合同条款写着:“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在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据了解,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30日正式启动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备案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