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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06: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9日电 (记者 詹奕嘉)9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停飞决定不当一案。民航中南局2009年对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上争议的焦点问题。
东星集团提起诉讼针对的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的一份明传电报。这份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东星航空从3月15日开始停飞,直至2009年8月被裁定破产。
法庭审判员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在超过3个小时的庭审上,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明传电报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这份明传电报中提及的依据只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确实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在这份电报中予以明确说明。
2008年12月12日中国民航局东星航空安全审计组的安全审计报告显示,在总共639项安全审计项目中,东星航空的符合率为94.6%,结论是“通过安全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严义明据此向被告提问,民航系统内是否存在要求航空公司停飞的明确标准,如安全审计没有达到多高的符合率就要停飞?
严义明还提出,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具体操作程序值得商榷。在他看来,停飞事关重大,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宜使用明传电报。
针对严义明提出的问题,民航中南局代理人反驳说,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辩称,停飞前一段时间,民航中南局已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管理者违章放行等,加上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边缘,其问题之严重程度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航空系统中都绝无仅有,民航中南局由此形成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综合性判断。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还说,武汉市人民政府负有管理当地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行政职能,向民航中南局发出的函件印证该局对东星航空的判断,因此民航中南局最终作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民航系统内采用明传电报的做法长期行之有效,执行这一决定的程序并无问题。
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法庭审判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