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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个人乱扔垃圾最高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8日 07: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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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将垃圾扔进分类回收桶。本报记者杨天啸摄(资料图片)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今后,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厕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对违规个人拟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同时,草案首次明确,居民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该草案是本市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法规,此前,北京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根据征求的意见,草案将“居民垃圾不分类将罚款”的相关条款删除。但在此次审议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更好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罚则。

  为此,他们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此外,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本市将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昨天,市市容委副主任陈玲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计划今年年内先从非居民区的社会单位开始试点,目前方案已经初步完成,收费标准将采取计量收费原则。

  ■重点解读

  1小区费用收缴新旧有别

  陈玲表示,对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有可能根据老旧小区、物业小区等进行区分。目前,居民区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大多通过物业费缴纳,居民的生活垃圾缴费方式及标准尚在调研。

  2装修垃圾处理需要缴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同时,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

  3垃圾跨区处理可获补偿

  草案中拟增加条款,规定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缴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