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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文件称成渝高速重庆段路费多收将超百亿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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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成渝高速重庆段2008年被国家审计署批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时至今日,违规收费仍在继续。

  事实上,这条总投资约18亿元的高速公路,仅用4年时间就收回了足够还清贷款本息的钱。

  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等,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5部委的通知才刚下达,地方上还有一个理解、执行过程,这个时候还没法就你提及的成渝高速重庆段是否会因此停止收费的问题做出正式回答。”6月15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媒体事务的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成渝高速公路1995年才通车,收费期为30年,不在超期收费之列。

  这位相关负责人所谓的30年期限,依据是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但事实上,鲜有高速公路将收费年限设定为低于最高年限的。多部相关法规的漏洞给这种现象提供了存在的空间。

  多收将超百亿?

  成渝高速重庆段全长114公里,于1990年5月正式开工,1995年9月25日正式全线通车。据重庆高速集团的资料,成渝高速重庆段的建设资金来源为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部补助和地方自筹资金。《中国交通报》2008年11月的一篇报道显示,成渝高速重庆段的投资额为18亿元。

  2008年2月27日,审计署发布《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文件显示:“至1999年9月底,成都至重庆高速公路重庆段通行费净收入(扣除运营成本)8.8亿元,完全可还清贷款本息6.65亿元而停止收费,但当地交通部门挪用、滞留其中4.6亿元。1999年以还贷为由违规批准该公路继续收费,目前已多收费26亿元,至收费到期前还将收费101亿元。”

  如此,30年到期后共将多收127亿元,这相当于其实际总投资的7倍,是应收6.65亿元的18倍。

  审计署之所以将1999年9月底作为一个时间点,是因为这年这月,经交通部交财发[1999]522号文批复,同意将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49%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期限25年。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控股51%。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所投的资金为13.2亿元,而获得的将是此后25年约49.49亿元的过路费。

  而审计署上述报告还显示:“2005年6月,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成都至重庆高速公路(重庆段)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10亿元,全部分给股东,用于收回投资本金。”这样,5年多后,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便提前回收了4.9亿元的投资本金。

  收费期限的弹性空间

  审计署的言下之意是,既然是条已经可以清偿贷款的公路,为何不结束收费,反而将近半的收益权转让给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对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财务处处长王剑当时回应称,审计署方面认为成渝高速重庆段的收入只能用于这条路本身,但“我们有不同意见,只要这个钱是用于重庆市其他公路建设,符合重庆的发展要求,并保证了还本付息,就是合理的”。

  “重庆市的高速公路中,现在就成渝高速重庆段好一点,能挣一点钱,其他高速公路基本都是亏损,如果没有成渝高速重庆段的收益,重庆就没有钱来投建那么多高速公路。”重庆市交委一位工作人员6月15日称,要客观看待成渝高速公路的收费原因。

  重庆市交委上述工作人员还称,如果没有这一操作,那么重庆市的交通建设可能将滞后10年,其“8小时主城”工程(当地的一个交通发展计划)将难以完成。

  2004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实未对还贷性公路所收费用的使用作出规定。只是在第三章中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路收费究竟首先用于偿还贷款还是有计划还贷,将余下资金用于其他公路建设,给地方政府留下空间。所以,即使有能力在短期内还清贷款,公路管理方仍会将收费期定为法规所规定的上限。

  事实上,类似于成渝高速重庆段的做法比比皆是,即政府还贷公路还本付息完成之际变身经营性公路继续收费,而收费期重新核定。

  京石高速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是2026年。然而根据北京市审计局2005年出示的一份报告,京石高速早在2000年已还清本息,到2004年底已盈余近6亿元。在建成后二十多年中,京石高速的收费权、经营权在暗地里几度易手,导致京石高速性质和收费期限的改变。目前,该条高速经营权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手中,重新计算后的经营期限已延续到2029年年底。

  2008年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业内人士质疑,这是否意味着每次转手都能获得5年的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