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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今起专项清理收费公路 9种违规收费要停止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0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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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蒋悦飞 通讯员 粤交综)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今天是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启动日,记者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目前,该厅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正在制订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清理内容、推进步骤、工作要求。方案将报省政府批准。

  6月20日起进行调查摸底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 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第三阶段是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

  立即停止9种违规收费

  国家《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显示,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 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两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此外,对其他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也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