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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娟娟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记者牛娟娟报道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央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
《通知》要求,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一定工作流程开展。
《通知》还指出,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此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汇总余额,及分省(区、市)信息,报送时需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8类科目。《通知》还就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境外参加银行的有关义务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