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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炒作盛行的时代,炒作并无原罪,哗众取宠一下,狐假虎威一下,装模作样一番,甚至装疯卖傻一番,只要不违法,顶多引来公众的鄙薄,并没有什么可怕的,但是炒作逾越了法律底线,则让人不能容忍。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追问,一些恶意炒作者为何屡试不爽,为何一炒就能成功?这究竟反映出了什么样的社会心理,又究竟折射出了多么病态的“炒作学”?
□法治观察 王石川
“‘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年仅20岁,家里住大别墅,爱马仕的包十几个,开玛莎拉蒂,各种炫富,前一阵还参加了上海的超跑嘉年华……”近日,这样一条在新浪微博上广为流传的帖子,让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ID成为网民围观的焦点。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而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6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这两天微博上最夺人眼球的网络事件,除了“局长调情”,就是“炫富女”事件了。其实,在一个包容而从容的社会里,一个人无论怎么炫富,哪怕炫得没有技术含量,炫得很拙劣、很丑陋,都不必对其炮轰,毕竟人人有炫富或晒穷的权利,也有沉默不晒的选择。而这个年轻炫富女之所以在微博上迅速蹿红,闹得鸡犬不宁,最大的原因不在于她的炫富,而在于她的认证身份——“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红十字会是慈善机构,其善款基本上来源于社会捐助,如果这样一个有着红十字会背景的人,大肆炫富,且是如此之富,不免让人产生暧昧联想,认为这有可能是慷慈善者之慨。同时,还有一种可能是,由于此女年仅20岁,不可能登上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之位,或许是红十字会官员之女,于是认为,这个炫富女可能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之女。由此一场信任危机袭来,不少网友赌咒发誓,再也不向红十字会捐赠,甚至不向公立的任何慈善机构捐赠。
好在网络时代证伪十分容易,先是知名人士杨澜在微博中称:“这就怪了,我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常务理事,没听说过红十字会有‘商务总经理’这么一职位,还有消息说她是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之女,这就更不靠谱了,郭没闺女。”再是著名媒体人闾丘露薇探微索隐,“她的所有微博,去年七月开,母女相依为命,今年6月14日才提了一句爸,仅此一次。老家湖南,去年深圳家居照家装一般,妈妈要亲自买菜,不像阔太。北京租过房,后来买了楼,却遇到楼价跌。发颇多模特工作照。今年四月突然富贵。”此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策法规处处长丁硕在微博上声明,“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的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最关键的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也表示,“郭美美根本不是我女儿,我压根儿就没有女儿。”
可以说,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面对网民的怒火与质疑,炫富女郭美美发表了所谓的“本人郑重声明”:我和红十字协会没有任何关系;我所说的红十字商会并不是公司或机构名称。再联系到有网民揭曝郭美美原来是名演员。至此,真相大白,这是一次貌似高明实则笨拙、无聊得近乎无耻的炒作,拉大旗作虎皮,以傍红十字会为名,或打擦边球的恶意炒作。然而,这一事件可以画上句号吗?当然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四章明确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也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很显然,红十字标志和名字不能随便使用,既然没有红十字商会这个名称,为何拿红十字当噱头?即便是炒作,也不能毫无底线,即便可以不讲道德,也得以法律法规为基本的底线。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策法规处处长丁硕表示:“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我国红十字会法、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均严格限制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红十字’的标志与名称。我会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方面相关责任的权利。”笔者支持红十字会追究这种拿红十字作为炒作噱头的相关人员。一方面,敲山震虎,遏制社会上乱拿红十字当幌子欺骗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公信力,因为炫富女事件已经加重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当然,欲提振自身公信力,慈善机构除了依法维权外,更需善款善用,确保善款使用公开透明等等。
这是一个炒作盛行的时代,炒作并无原罪,哗众取宠一下,狐假虎威一下,装模作样一番,甚至装疯卖傻一番,只要不违法,顶多引来公众的鄙薄,并没有什么可怕的,但是炒作逾越了法律底线,则让人不能容忍。有人建议,如果郭美美被证实是利用红十字名头炒作,有责任做出解释说明的是给她做了加“V”认证的新浪微博。这是一方面,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追问,一些恶意炒作者为何屡试不爽,为何一炒就能成功?这究竟反映出了什么样的社会心理,又究竟折射出了多么病态的“炒作学”?郭美美的粉丝已经由数百人蹿升至数万人,她的目标达到了,但是她应该为此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
炫富女傍红十字会,傍出了红与黑,我们别只顾围观,法律也不能袖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