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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达到10.7万亿 未超偿还能力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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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应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尤其引人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整体安全可控,但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

  审计发现,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67109.51亿元。“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该负责人说,“因此,从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一些地区、行业的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在“借、管、用、还”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举债融资缺乏规范。我国现行规定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缺乏规范,各地举债融资渠道和方式不一,且多头举债,举债程序不够透明,有的违规提供担保等。

  二是未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监管不到位。至2010年底,在省级政府中,有7个未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8个未明确债务归口管理部门,14个未建立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24个未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三是部分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并发挥效益,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举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资金投向未落实,有的项目准备不充分,还有的因担心银根紧缩而为项目超前融资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举借、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审计共发现违规问题金额1082.53亿元。一些地方以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等方式举债,有的将债务资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或修建楼堂馆所,有的甚至投入到“两高一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

  五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一些融资平台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级次多、链条长,资本金到位率低等问题,盈利能力较弱,2010年度有1734家出现亏损,占全国融资平台公司总量的26%。

  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署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审计建议:

  一是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存量债务。对竞争性项目和有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应剥离政府偿债责任,主要由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对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计划地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对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较大的,各级政府应进行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二是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各地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切实处理好新建项目融资问题,积极通过财政预算或市场化方式解决在建项目资金来源,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和“半拉子”工程。

  三是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之外的其他相关债务,要严格审批和控制规模。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过度举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