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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2010年2月26日,苏州恒久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发行许可。但在挂牌前夕,该公司被揭露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公司“拥有”的5项专利在获得证监会批文前两天已经被产权局宣布终止。本应在3月19日上市的苏州恒久在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随后的6月11日,苏州恒久再次上会,6月13日,证监会宣告撤销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苏州恒久被迫返还投资者本息。
胜景山河:2010年10月27日,胜景山河IPO申请获发审委通过。在胜景山河原定即将登陆深交所的前夕,有媒体发文表示其招股书披露不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等情况。深交所2010年12月17日早间发布紧急公告暂停胜景山河上市。2010年4月6日,胜景山河二次上会被否,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胜景山河被迫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发行上市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