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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新拆迁条例先补偿后拆迁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04: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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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前获批拆迁项目亦禁强拆

  本报讯(记者孙乾)国版“新拆迁条例”实施半年后,市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京版‘新拆迁条例’”或“通知”)重申禁止行政强拆,并强调,在全国版“新拆迁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政府也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单位可购买服务

  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比全国版的规定更加细致的是,通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价格评估机构可摇号产生

  全国版“新拆迁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此,京版“新拆迁条例”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旧城改建征收可组织听证

  通知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做出规定,对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通知明确,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但是,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通知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于征收的程序,通知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

  所有拆迁项目禁强制执行

  与全国版一致,通知也明确禁止强制拆迁。通知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通知明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强调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