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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广通因虚假陈述赔偿股民 庭外调解成为主流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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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领域,中电广通案成为股民维权的一个新的成功案例。

  代理中电广通案股民诉讼的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日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被告近日已经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都已收到法院调解书,涉及赔付的相关款项已交付完毕。”

  据了解,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律师代表原告与上市公司达成了调解一致,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相关调解协议的金额、人数和赔付比例等具体内容,双方签订保密约定。

  调解成为维权主要方式

  早在两年前,中电广通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涉及相关违法行为,包括对中国有线未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款共计1.5亿没有及时入账,并在历次定期报告中均予以隐瞒;自筹资金增资重庆网络的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导致股价波动异常,并拒绝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2009年4月,证监会对中电广通处以40万罚款,并对包括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倪剑云在内的11名高管处以罚款、警告等处罚。

  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像中电广通这样具有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遭遇股民索赔的并不多。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被告又是公众公司,起诉金额大,案件影响力大,专业性强,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可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及时解决纠纷。这不仅是中国特色,也符合集体诉讼的国际惯例。”

  据了解,此次案件完结之后,双方签订保密约定,涉及相关调解协议的金额、人数和赔付比例等具体内容。实际,从最近几年的典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案件可发现,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非常普遍。除中电广通以外,东方电子案,杭萧钢构案,科龙电器案,中捷股份案,华盛达案等等,都是起诉后由法院出调解书结案,而不是判决书。

  “对投资者来说,调解能尽快结案拿到赔付款;对上市公司来讲,调解能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并能修复投资者关系。而在法院方面,最高法院明文要求‘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臧小丽表示。

  调解成为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法院三方皆大欢喜的结局。

  诉讼人数增加 金额百万

  由于中电广通信披违规的时间跨度较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较多。据了解,从当初的二十几万到涉及百万,相关投资者也不断参与维权,人数规模和涉及金额都在不断加大。

  臧小丽告诉记者:“协调初期,针对涉及的赔付金额和赔付比例等,股民与上市公司意见并不统一,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和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现双方都已收到法院调解书,相关款项交付完毕。”

  此前,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索赔比较陌生。往往以为炒股损失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不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要求赔偿。臧小丽律师表示:“其实,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出现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起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虚假陈述。”

  通俗地讲就是上市公司做出了虚假的信息披露即虚假陈述,包括利润造假,公布不真实的报告文件、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虚假陈述违背了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完整”的要求,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理所当然不应当让股民来承担。由此就产生了虚假陈述赔偿制度。

  臧小丽律师认为:“这项制度在中国已经实行了近10年之久,标志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分散等原因,很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有索赔权,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索赔机会。”

  她告诉记者:“通过此次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知道了虚假陈述索赔制度,投资者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参与诉讼的股民人数不断增多,起诉总金额也有所提高。”

  臧小丽指出:“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素质。假如没有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或者股民维权的参与度很低,那么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就会很低,不管信披出了多大问题,最终只是交易所谴责一下,或者证监会处罚个几十万了事,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造假中获得收益,这样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信披违法越演越烈,最终将会使股民受害更多。”(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