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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教育投入将作为中央转移支付重要依据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04: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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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出通知,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要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确保4%目标的实现

  本报讯 记者李忠峰报道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以此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据介绍,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确保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同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区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通知还要求,各地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通知强调,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通知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