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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纳入常规监管条件 券商直投业务试点“转正”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9日 0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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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制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券商对直投业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经过近5年的试点后,证券公司直投业务即将纳入常规监管。这意味着除去现有的34家试点公司外,其他证券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总体来看,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运转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在强化内控,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直投业务可以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具备了由试点纳入常规监管的条件,决定将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为此证监会制定了配套监管规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券商对直投业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据了解,2006年9月,证监会通过系列试点原则,允许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2007年9月,首批2家证券公司进行个案试点。截至目前,已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注册资金216亿。1家直投子公司设立了直投基金。另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资管理了7只产业基金。

  “从试点情况看,证券公司直投业务风险管理有效、运作基本规范,既为企业服务,满足了市场需求,也帮助券商拓宽收入渠道,改善盈利模式。因此,证监会决定将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上述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试点以来,券商直投子公司未发生大额亏损或出现重大问题,直投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部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对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各方对保荐加直投的模式颇有争议,认为证券公司既为企业上市做保荐机构又拥有企业的股份,其中存在利益输送。而为做好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工作,证监会明确了直投业务常规监管的配套要求,制定了配套监管规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据了解,此次的配套监管规则延续了以往的监管思路,即从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强化信息披露以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方面入手,加强对券商直投业务的日常监管。

  首先是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一是实现法人隔离,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证券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防止直投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二是限定资金投资规模,要求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直投资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15%。三是强化投资决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机制,加强决策透明度。四是加强稽核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切实防范风险。

  其次是防范利益冲突。一是人员独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部专职,不得在证券公司兼职;二是决策独立;三是信息隔离;四是业务隔离。

  第三是强调信息透明公开。建立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限定投资者类型,直投基金的投资者限于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二是限定投资者数量,单只直投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个,且限于通过私募方式寻找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寻找投资者;三是要求资产托管。直投基金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托管;四是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五是直投基金业务运作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的常规报告体系。

  而针对市场担心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的腐败问题,该负责人说,目前,不论是以自有资金还是管理资金开展直投,都不属于证券业务或者特许业务,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部分国有企业普遍开展该项业务,而且外资、民营私募投资机构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且基本不受监管。

  “比较而言,证券公司直投受到严格监管,直投子公司的制度安排、监管要求、风险控制更为严格,信息透明度更高。”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由试点转为常规监管后,证监会将不再对直投子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批。相关券商只需向各地证监局报备材料,并由证监局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

  至于直投基金是否会扩容,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并无时间表”。

  目前,只有中金公司获得直投基金的资格。负责人表示,以后这项业务资格也将交给地方证监局把关,但是还需要明确具体的办法,因此还没有批准其他公司进行该业务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