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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润企业要为平抑物价出钱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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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确定本月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高利润企业要为平抑物价出钱

  四类企业列为征收对象

  ◎卷烟、酿酒等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

  ◎市内发电企业

  南方日报讯 (记者/袁丁)面对不断走高的CPI,作为政府平抑物价重要手段的价格调节基金终于确定要在广州开征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政府日前已经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下发了《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广州市政府从本月起向卷烟、酿酒、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卖房时,将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6月份我国CPI同比上涨6.4%,涨幅再创新高。广州市此时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规定,可谓正逢其时。

  广东省去年已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主要征收主体为中石化、中石油、中移动、电网企业等垄断性行业。而广州市此次出台的规定,则将一些高利润企业列为征收对象。根据规定,今后卷烟、酿酒等企业在生产环节,将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调节基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将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但不包括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将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将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

  规定指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代缴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原则上不得减免,只有3种情况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包括: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

  7种情况才可使用基金

  根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广州市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这一基金只有以下7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一是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二是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是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五是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六是对承担广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七是省、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价格调节基金将采取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