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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立法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1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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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海和北京同时出台地方法规,对房屋租赁市场加强管理。其中,将于今年10月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而北京市政府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则首次明确,在租赁市场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时,政府可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表示,一直以来群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爱,然而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却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上海此次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上海还同时明确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此外,据顾长浩介绍,法规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据了解,在北京新规中原本也有类似于“最小出租单位”的条款,即“租房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但在最后的定本中被删除,政府部门解释为,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积将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对于群租现象,北京新规明确,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北京的新规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新规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对于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北京新规要求要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新规要求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