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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石油公司20万元有点低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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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渤海溢油事故反思我国海上油气建设短板

  据康菲石油公司数据显示,在过去一个多月时间里,渤海溢油事故中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钻井液总量约1500桶。渤海溢油事故以及紧随其后发生的绥中原油落海事件,一个月内连续发生的几起事故,为我国未来海上油气建设敲响了警钟,今后我国海上油气建设亟须填补哪几块短板?

  提高技术标准应对风险

  “此次渤海溢油事故中的原油管线建在20年前,20年前管线标准和现在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就是风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能源研究员陈卫东认为,海上石油开采是非常复杂的技术,目前尚没有一个国家或公司可以完全独揽所有技术,也没有哪项技术可以包揽开采几十年。对于渤海溢油这种此前从未发生过的突发事故,企业只能不断提高技术标准来应对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最近海洋原油开采事故频发,这可能与扩张过快有一定关系。产量过大自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也给中海油带来新的挑战,那就是如何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实现产量增加与质量安全的双赢。”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

  目前我国海洋石油发展正逐步迈入到更快的增长阶段,在油气年产量达5000万吨的“海上大庆”建成之后,下一步中海油将从目前主力开发300米以内的浅海向深海开发挺进。深海石油开采的风险更大,技术含量要求也很高,如何让技术标准与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步伐相匹配,这已成为重要挑战。

  海洋石油开采离不开硬约束

  “在追究渤海湾漏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罚金只有20万元,这既难以震慑企业,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博士王潇玮认为。

  “罚款20万元确实有点低,可是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上确实有‘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陈卫东认为,法律的滞后凸显出企业权益和责任严重不匹配不对等的现实,这种不平衡助长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视安全的行为。

  “海洋漏油是全新课题,国外也没有特别好的办法,目前只有通过重罚才能使得作业方变得尽量谨慎。”林伯强指出,海洋石油开采一旦出事,受污染面积就会相当广泛,国外对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约束制度中,首先就是重罚。

  “在发达国家,罚款都是天文数字,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企业倾家荡产,BP就是这方面的例子。这样的约束机制会让石油公司在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会变得非常谨慎,企业往往会调整过激战略,以减少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林伯强指出。

  在我国石油工业走向海洋的过程中,如果国家对企业的约束仅仅停留在企业道德、社会责任等软性约束上,在法律法规上缺乏相匹配的硬约束,则无法保证下一次海洋溢油事故的杜绝。

  企业岂能既当作业者、又当监督者?

  距渤海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之久,有关部门才对公众发布信息。对此专家指出,在中国石油开采向海洋迈进的步伐中,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快监管步伐,跟上企业的行为。

  “将来我国海上石油开采势必要走向深海,深海作业对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同时对企业管理、对行业监管方面的要求会更高,对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准备。”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认为,这次事件凸显出有关部门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要健全法律法规,掌握主动监管权,有自己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政府部门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监管: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海上作业者的准入资格要严格检查,对技术条件、资信等要设立具体标准;二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海上作业,作业过程要实时监控。通过政府监管的强化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不能让企业既当作业者,也当监督者。”董秀成说。

  新华社记者 王宇 胡俊超 李延霞(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