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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试点或扩大到煤炭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1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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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历了局部试点后,资源税改革试点终于将推向全国,并从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

  根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日前表示,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郭晓林介绍说,资源税将按照“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方向,征收范围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能源产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此次改革将在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同时“从价计征”的改革将由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

  新疆经验

  财政部去年5月20日公布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宣布,新疆的油气资源税从去年6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目前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这项改革涉及新疆11个地州市和33个县市,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家油田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处长陈跃年说,自去年6月1日至今年4月,实施10个月以来增加税收31.86亿元,其中,2010年7月至12月,新疆油气资源税累计收入同比增452.04%;2011年1月至4月,此项累计收入同比增575.52%。

  新疆对于资源税收入实行自治区与各县市按75∶25比例分享。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增加资源税收入13亿多元,相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增加了13亿多元的一般预算支出,如今,这部分增加支出已全部用于2010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出台统筹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等其他相关人员待遇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津贴补贴发放。

  “去年新疆的国税、地税加在一起是1000多亿,而资源税总共才收了32.32亿元,比重还是太小,与新疆资源大区的地位还不相称。”陈跃年表示,这些资源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实际征收税率低于5%。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除了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外,还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政策。

  因此,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是5%的名义税率减去一个综合减征率,这样多数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就低于5%。其中,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4.63%、吐哈油田分公司为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为4.96%。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3.27%、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为5%。

  为此,新疆地税局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确定合理、透明的综合减征率和综合征收率,适时取消减免税,按固定税率征收。

  改革的时间窗口

  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我国的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向全国推广应该问题不大。”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国家对于改革一直比较谨慎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担心大幅度改革后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资源税改革是否会成为持续推动价格上涨的一个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告诉本报记者。

  油田企业面对资源税改革也在叫苦。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财务处负责人说,油田公司2010年实现资源税比税改前增加8亿元,意味着公司利润少了8亿元,建议减少矿产资源补偿费,利于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油气资源开发。

  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价税科科长罗文华则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考虑油田企业开发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一直呼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他认为,如果下半年的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这个时间窗口非常宝贵,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可考虑把从价计征品种扩大到煤炭。

  目前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将征收科目划分为7个税目,除去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三个能源类,还包括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

  据了解,油气在我国使用的能源中占比20%多,而煤炭占到将近70%。如果此次资源税改革能将煤炭纳入进来,将是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作为资源税改先行地区,新疆也期待着将煤炭纳入资源税改之列。

  我国煤炭资源税的现行征收方式仍是从量计征,税率方面,除了焦煤资源税税额统一为8元/吨之外,各地区其他煤种税率多为3元/吨左右。

  新疆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建言,新疆煤炭资源税也应改为从价计征方式,实行3%~5%的资源税率。

  5月份,一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在业内流传。条例显示,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将试点时的5%税率提升为5%~10%,而煤炭则仍采取从量计征,定额从原先的每吨0.3元到5元小幅提升为每吨0.3元到8元。

  《条例》并未提及煤炭资源税也改为“从价定率”。

  “有计划、分步骤的改革,是一个折中的选择。”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改革具体的时间表,将取决于当时的国际和国内环境。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主任张斌认为,资源税改革一直有一个时间窗口的矛盾。他认为如果出台改革,可以相应地配套一些譬如电价进行差别定价、增加低保户的补贴等政策。

  而对于资源税改革能否改善财政体制中“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张斌告诉记者,资源税改革的出台的确会缓解这样的矛盾,但是由于资源税的规模比较小,能否改变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并不太乐观,同时资源税也无法成为省级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