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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冬梅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4部委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3种类型。此次标准的划分调整虽然并非大刀阔斧式的,但也足以让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关注:新标准能否解决实践中政策扶持的种种困惑、将给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带来怎样的变化?
“中小”标准之惑
“从扶持中小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功能被写入《政府采购法》之日起,全国的政府采购人就已经在为如何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迈入政府采购市场做着各种理论尝试和实践探讨。”东北某地政府采购相关人士表示,由于2003年《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分类过于宽泛,对投标人是经销商、代理商、制造厂商未能加以区分,导致中标的中小企业多为产品代理商或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生产制造厂商,大部分利润被分离,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却难以受益。
据了解,按照旧标准,我国90%以上的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这让很多政府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感到头疼。“如果一个优惠政策能覆盖90%以上的企业,这个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反而不大。”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扶持对象的不明确从本质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促进。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也曾表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可划为中小企业。但是规模50人的企业和规模2000人的企业在竞争实力上是不一样的,不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种划型标准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当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时,资产和盈利能力明显占优的中型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政策优惠。
显然,要想制定切实有效的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小企业的概念、范畴和衡量标准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在去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在第1条明确提出,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那么,新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吗?
新标准能否带来新变化
根据新划型标准,微型企业是指在农、林、牧、渔业领域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业领域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这个新标准来衡量,在我国目前4200万家的中小企业中,有3000多万家企业属于微型企业。
“在新的划型标准下,中小企业作为弱势群体被划分出来。”浙江省相关部门人士分析认为,旧标准下,有些规模达几十亿元、员工达到数千人的企业也被纳入到中小企业,这样统计起来就比较笼统。新划型标准缩小了中小企业的范畴,在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上针对性更强,力度自然就会更大。
“这次新划型标准提到的微型企业,让黑龙江地区‘未达标’的小企业名正言顺成为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受经济发达程度的影响,黑龙江省部分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并没有“达标”。此次划型标准调整最关键的意义在于为今后国家制定扶持政策提供了基础,也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向,将让更多有创新能力的小企业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的扶持。同时,随着新划型标准的深入,政府采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尽管新标准的出台让人看到了更多的利好,但也有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新标准尽管在政策的指向性上迈出了一大步,但就政府采购的扶持而言,这一标准仍相对原则。”部分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办公设备领域中小企业群体更多的是代理商和经销商,如果这部分企业享受到政策倾斜,是否就意味着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间接让背后的大企业受益?因此,新划型标准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并不是很大。而要想提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有效性,扶持对象还应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即要把生产制造类、服务类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大企业产品的代理销售企业有所区别,积极支持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