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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8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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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实际上,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而不是月工资收入在个税起征点即3500元以下的人不用缴纳个税。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计算,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另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照这个最新的规定,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