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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昨日发布通知,宣布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将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权重新上收。分析人士指出,审核权收归银监会可降低设立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并可以更好管控村镇银行风险。
昨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次措施是为了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不过,有消息称银监会此举可能与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的“三年规划”流产以及村镇银行总资产扩大到一定规模有关。银监会曾计划在2009-2011年的三年间,在全国35个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共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不过,根据昨日银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离原定的1027家目标相去甚远。
银监会表示,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改变: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此外,还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除了挂钩政策外,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通知指出,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政策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截至2011年5月末,我国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492.6亿元,贷款余额870.5亿元,存款余额1006.7亿元。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