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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参与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希望破灭。公司8月3日公告,已向法院起诉昔日的合作方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要求上述三公司终止合作,并归还公司3.01亿元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公司还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去年8月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签订协议合作开发阳光海湾项目,根据协议:首先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元明建设以1元港币为对价收购李苏斌持有的香港阳光63.75%的股权;完成第一步收购事项后,公司向香港阳光的控股子公司宁波阳光提供3亿元的阳光海湾项目建设资金支持;之后,在满足相关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上述3亿元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取得宁波阳光51%股权的出资。
时隔一年,公司此次公告称,公司与上述合作方签订《协议书》后,公司按照约定向宁波阳光陆续投入项目建设支持资金3.01亿元,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是宁波阳光至2011年2月28日,并没有合法取得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600亩;其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根据公司了解也没有达到3亿元,即宁波阳光不能满足《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提供之项目建设支持资金转为公司对其股权出资的条件。
公司称,根据约定,由于宁波阳光不能满足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入股应满足的条件,宁波阳光就应该立即归还原告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款项,并终止《协议书》。但宁波阳光并没有主动归还,香港阳光和被告新加坡阳光也未主动履行其担保责任。
因此,龙元建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终止原告与三被告订立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判决被告宁波阳光立即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3.01亿元;赔偿原告自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689.4万元,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公司计算至2011年7月28日止的违约金为22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