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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受理该院首例员工要求享有公司股票期权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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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离职后未能取得约定公司股票期权,曾先生日前将供职的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授予公司股票期权6250股,共计65625元。

  曾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11月25日,我被聘任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1月11日我按约定入职工作”。双方在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入职3个月内,公司将一次性授权给予曾某某10000股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认购价为3.78492美元。另外,根据曾某某每年的绩效表现,公司将额外授予其0-5000股的股票期权。以上所有股票期权的归属期为4年,公司将按照每季度6.25%的比例归属给曾某某。曾某某可以选择在其离开公司的60天内,以上述价格购买该股票或放弃对该股票的授权。具体可购买额度为:服务月数/24*10000股股票期权。”2010年11月15日曾某某离职,多次要求公司履行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但两公司互相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授予相应的股票期权。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辩称,意向书仅仅表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不存在股票期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