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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应抛弃“一股独大”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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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制度被证明是一种有效、并且被许多上市公司等广泛采用的制度。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上市公司频发治理问题时引入的,它的引入意义在于对现行上市公司提供更加独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此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一个制度的设立法律是它最强有力的武器,在西方国家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地位是由《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明确规定的。而在我国,最早期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看来从法律上来讲我国独立董事的建立就远没有西方国家的成熟以及在法律当中所应有的地位。

  缺少法律的保护何以让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站稳脚跟呢?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引入到我国早期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可以理解为无法律保护何以给企业带来合法的保护,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1993年的青岛啤酒设立两名独立董事成为我国第一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境内企业,到2006年的正式将独立董事纳入《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的成长道路经历的漫长的13年,但还仍需不断的进行完善和改良。

  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独立董事制度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之所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因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的职能逐渐弱化导致一些信息的披露不真实,不完善,不具体。独立董事的产生在很大一部分上改善了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所显露的缺口,独立董事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了有效且具有科学性的决策和意见。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股独大”这样一个说法,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出现,大股东往往追求利益只顾自身而不顾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进行不正当交易获取利益,而独立董事的建立可以从中起到监督的作用来制衡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之一。

  但是,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就很大。虽说我国与美国是两种不同体质的国家,但是我们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一些有效的方法,而不是生搬硬套。一定要有具有我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样才能让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当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独立董事制度当中还有一点我国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就是东西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与素养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当中,独立董事的聘用主要为财务专家以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等资深人士担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这样的聘用专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做法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聘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聘用一些业界知名人士或是与上市公司领导相对熟悉的人,对于这些知名人士和熟人来说,他们往往身兼数职,与上市公司的沟通相对较少,在上市公司所工作的时间也远比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短,这也就造成了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的了解也是不够全面,这样与西方的独立董事相比,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建议的价值性就相对较小,建议的科学性也就无从谈起。在专业知识的运用方面就更加逊于资深专家,也不会对上市公司起到现实可行的作用。而且在我国独立董事的任命往往由“一股独大”效应产生,推选出来的独立董事基本没有可行驶的权利,成为一种上市公司的装饰。

  这也就有了“花瓶”独董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