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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陶俊洁、赵晓辉)证监会5日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个方面,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
同时,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对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以记载客户资金的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
修订草案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除对资金存取路径、划转过程进行控制外,还要对资金变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监督。
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5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证券市场早期,证券公司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视同存款的错误认识,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此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难度加大,但这一行为未能杜绝,一度形成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风险。
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7月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是适应客户资金独立存管的需要而制定的,与第三方存管的实际要求不完全相符,有必要加以修订。
作者:陶俊洁 赵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