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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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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苏雪燕 刘诗平) 中国银监会15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9月20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中国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经过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的标准安排了过渡期,以减少对现实的冲击。

  银监会负责人说,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正式的《办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公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