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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15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日指出,经测算,中国银行业可承受该资本管理新规提出的要求,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融资。《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办法》将小微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住房抵押贷款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分别给予差别风险权重,其中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该负责人称,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92%。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资本管理新规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
为此,《办法》取消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