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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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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按资本充足率水平 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

  本报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构建起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银监会将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办法》实施后,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商业银行将分为四类,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也将依次增强。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