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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峰
市场信用水平原地踏步甚至是降低,发行人信用评级为何普遍上调?
“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的世界里,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用债券降级毁灭一个国家。”这是《世界是平的》一书作者弗里德曼说过的一句话。此话点出了评级机构的威力。
当然,这一威力首先来自长期积累的权威信誉。对于视评级为儿戏的机构来说,不仅不可能有如此威力,还可能被人当作笑谈。
自从大公国际因给铁道部债券评级高于国家评级,给多家城投债券3A评级又受到广泛质疑后,中国评级行业的状况引发关注。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公司”)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 2008~2010年,在债券发行人跟踪评级中,累计有388次评级上调,仅有13次评级下调,上调比例超96%,尤其在2010年,共出现了179次评级上调,与之对应的是3次降级。而这三年,正是金融危机期间,不少发债主体已暴露出危机。
目前,中国共有五家具备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机构,即中诚信、联合资信、新世纪、大公国际和鹏元。其中,中诚信与联合资信分别由国际评级公司穆迪和惠誉持有49%股权,新世纪则与标准普尔签署了技术服务协议。大公国际与鹏元属于内资公司,前者近年来大打“民族牌”。
中债公司在这份文件中指出:“表面上看,我国发行人信用评级普遍上调,但实际上市场信用水平仍在原地踏步甚至是降低的。”
中债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中央金融企业,主要业务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及代理还本付息等服务。
三成评级市场不认可
“目前我国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上调的现象比较明显,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债公司数据显示,从2010年信用评级变动比例来看,中国2个下调/100上调,欧洲58个下调/100上调,美国77.34个下调/100上调。
评级上调之风广为蔓延,并且愈演愈烈。以县级城投企业——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主体评级变动为例:2008年7月,大公国际首次给予其A+评级,2010年2月大公国际调升评级为AA-,2011年2月鹏元进一步将评级上调为AA。从A+到AA,该城投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就实现了信用评级“两级跳”。
近年来迅速扩容的城投债,充分享受到了“升级”待遇。从2008年到2010年,为数众多的地市级城投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从A+上升到AA级甚至AA+级。进入2011年,在地方债风险不断暴露的同时,仍有一些地市级城投债主体信用评级被上调,如绵阳投控、盐城城投和宿州城投。
在此期间,城投债信用质量究竟是如何变化的呢?国泰君安债券分析师姜超在7月份的一份研报中指出,随着2009、2010年连续两年的高歌猛进,城投债已经以AA+级及以下为主,以无担保债券为主,“整体的信用质量在逐年下降”。
“大力发展信用类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迎合发行人,一味上调其信用评级,将加大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中债公司如是称。
根据中债公司数据,从结算收益率和估值收益率来看,“目前市场对跟踪评级的认可度为70%,仍有30%的债券评级从过去一年来的市场交易情况看没有被市场完全认可。”
于是,就出现了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发行利率差异过大。如今年初发行的11邹城国资债、11如皋交投债,其票面利率分别为7.20%和8.51%,但双方主体评级与债项评级一样,均为AA-。
收费评级之过?
据记者了解,发行人支付模式是目前世界评级行业的主流,穆迪、惠誉和标普等三大评级公司均采取这一模式。
中国五大评级公司并不例外。作为一个新生的服务行业,为防止价格战危害行业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这五家公司在2007年达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并于当年10月18日开始执行。
记者获得的这份自律公约文件显示,短期融资券评级需要分别出具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其中主体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0万元,债项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5万元,合计不低于25万元,跟踪评级不收费。
对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单笔债券评级收费不应低于25万元,单笔金融债评级收费不应低于35万元;在债券存续期内,自发行后次年开始,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标准为初始评级费的20%。
“目前的收费模式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的客观与公正,因此要积极探索不同的收费模式。”大公国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新的模式还没找到的情况下,也要通过业务合同、收费单据报备等措施规范市场行为。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析师李建云今年3月撰文称,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评级公司间为争夺市场份额而降低评级等级标准,甚至出现“级别购买”等不良现象,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一直不高。
实际上,不仅是评级行业,审计和律师行业都是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但后两者发展已经相当完备。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焦点不在于收费制度本身,而是与收费制度相关的保障措施的缺乏或者执行不到位,从而导致了独立公正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