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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中心王晓明:融资租赁登记核心功能在于公示与公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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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天津8月26日讯 (记者 华青剑) 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座谈会”日前在天津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表示,融资租赁登记核心功能在于“公示、公证”两个层面,使交易关系透明化,避免同一物上的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

  据悉,在动产融资登记方面,征信中心目前已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两个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根据融资租赁业界需求,为解决融资租赁的权利登记公示问题,而依托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建立的,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性,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使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租赁交易关系,避免同一物之上的交易风险。

  据王晓明介绍,截至今年7月底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运行两年多以来,有100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用户,其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53家,内资试点租赁公司31家、金融租赁公司16家;累计发生登记3.5万余笔,其中2011年1-7月份登记1.5万笔,较上年同期增长97%。目前系统中登记的租赁财产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大型医疗设备,机械生产设备等。融资租赁登记的实践,反映了市场主体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诉求,反映了经济发展对制度完善的内在需求。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融资租赁登记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征信中心在建设系统之初就明确了这样一个思路:即先为市场提供服务,再以实践推动法律的完善。王晓明表示,从司法角度说,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在于能够为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租赁权与抵押权规则,解决发生的物权冲突时,提供优先顺位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但是这些法律效力的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和司法解释的确认。

  同时,王晓明还就业界比较关心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他表示,在2006年征信中心的企业征信系统上线运行时,金融租赁公司已作为金融结构接入,之后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申请陆续被批准接入。但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实现与企业征信系统对接,征信中心正在努力推动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