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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议个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11: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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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许多人还是觉得太低,觉得考虑到地区差异和物价因素,还有上调空间。我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国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从1980年开始的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提高到2000元,今年9月提高到3500元,30年中提高了4倍多。但即便如此,还是远远低于物价上涨幅度,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比如香港,年免税额是10.8万港币,折算为每个月,就是9000港元,而且还有很多免税项目。所以,今后在个税法修订时,我个人意见是,应该先较大幅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然后考虑与通货膨胀挂钩,实行指数化管理。

  对于地区差异问题,我的看法是,我们国家地域辽阔,贫富差距大,实行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立法权在中央,如果实行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税法就缺乏刚性,所以目前要考虑地区差异可能性不大。

  但是,上述还不是根本问题。更关键的问题是,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什么?我国个税制度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如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指出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不足,如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使个税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因此,我个人认为,今后我国个税改革,应逐步由分类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改革,要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要增加和扩大免税项目、税前扣除项目的种类,包括配偶免税额、赡养老人和小孩免税额、社会保险捐扣额等。还要提高税法各档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特别是中高档次的上限,降低中产阶层的税负率。

  同时,不仅要考虑个税税制的合理性,更要加强征收管理。事实上,税法在实施中,往往看起来合理,但操作性不强,导致征管成本较高。因此,要运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提高征管的水平,发挥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申报质量,扩大申报面,降低征管成本。

  (作者为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