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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再争鸣:免征额能否跑赢物价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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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近日则援引专家观点称,个税免征额的设置应有一定前瞻性,根据物价走势,个税免征额如上调至3000元,三年内将可能被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性支出超过。届时,个税免征额将再度面临上调压力。

  免征额能否跑赢物价

  高校教师、公司经理、咖啡店打工妹、银行职员、煤矿工人……近日,16位社会公众代表应邀来到全国人大机关,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座谈。

  草案提出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公众代表对此看法不一。

  来自湖北黄石市华新水泥股份公司的销售员罗远景提出:“个税起征点应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这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尤其对低收入者来说,可谓雪中送炭,大大改善生活。”

  实际上,上述看法,基本反映了社会上对于免征额的主要观点。

  根据近期对百名国内经济学家做的调查,在100名经济学家中,69%认为此次免征额设置得过低,应该提高。只有2名认为免征额设置得较高。有8名经济学家认为免征额设置在4000元较为合理,有55名经济学家认为应将免征额设置在5000元,有11名经济学家认为10000元的免征额才是最合理的。

  个税费用减除标准到底该多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形成一个相对一致的定论,正如参加这次座谈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务系教师曹静韬所言:“我们各位有一个共同的感觉,起征点怎么调都很难让所有人满意。”

  此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免征额的设定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2011年按照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每月3000元。

  “1994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开始走向民间。从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已经历了两次调整,免征额应基于生活成本费用而确定,考虑到2008年3月至今,免征额3000元已足以反映两年多整体物价水平的上涨状况。”杨志勇告诉记者。

  但他认为,未来免征额还应随物价水平的上涨做相应的调整。关键的是,要建立起免征额与物价变化的联动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也表示,可以将免征额“指数化”,根据物价等相关因素的涨幅,3~5年自动调整一次。

  经济学家华生(微博)近日发布《变个税改革多输为多赢的替代方案》指出,目前提出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太不公平”,而且“力度过小”。

  华生指出,目前提出的草案,国家共减少税收1200亿元,即3亿工薪收入者大约每人400元,每月平均33元,力度太小。同时,占72%的2600元以下工薪族(2000元起征点加三险一金扣除)分到额为零,月薪3360元以下的低收入阶层所得低于400元,而月薪万元上下的中等收入阶层获益4000元左右,相当于1个人分享了10个低收入者本应享受的份额,既扩大了收入差距,又缩小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应当改变思路,更新方案。

  杨志勇给出的一个建议是下调个税的整体税率,包括最高边际税率。“这样做,一是可以稳定中产阶层;二是有利于税收的国际竞争,防止税源流失。”

  如何体现家庭差异

  目前,中国的个税尚未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税,而是在城镇居民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的基础上,考虑了家庭赡养系数。

  但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学者,都呼吁应以家庭为单位来征税。

  “两个三口人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在草案一审时打了这样一个比方。

  在体现家庭差异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此外,个税调整如何更好体现地域差异化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参与上述座谈的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工向兰则指出,东部与中西部、一线城市与二三线城市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不一样。因此,可以确定差别化的个税起征点,一线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沿海城市起征点可以适当调整到5000元左右。

  对此,安体富指出,如果考虑到地区的差异,可能会出现富裕地方的免征额要高于欠发达地区,假如同一个人在贫富两地同时都有工作并且工资水平相差不多,那他在欠发达地方征收的个税反而更多,不利于人才流向欠发达地区。“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富裕地方的个税免征额设定国家统一的免征标准。”

  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刘佐说,据财政部测算,如个税修正案草案通过,88%的工薪收入者的工薪收入都不用纳税,纳税面似乎偏小了一些。至于高收入者多纳税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高收入。征收个税时应考虑不同家庭的差别,但在我国个税实行分项征收制的情况下难以操作。所以,必须尽快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的征税制度。在此之前,可采取适当增加税前扣除、调整税率等应急措施,以适当减轻税负。

  事实上,“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将成为未来个税改革的重点所在。

  不少国家即采用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以月为单位交税不同的是,大多数综合税制都是以年为单位征税。

  例如,每年4月,美国人都会忙忙碌碌地准备着申报上一年的税收。他们需要把自己上一年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也包括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统统计算在一起,按照不同的比例交纳联邦税和州税。在这种征税方式之下,个人的所有收入便都会计入征税范围,并且按照相同的比例统一征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就在审议个税修正案时表示,早在国家“十五”规划纲要就提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而个人所得税法虽历经几次修改,到目前以提高免征额为主要手段,至多只能算是“小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