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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风险匹配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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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2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要做到风险匹配就必须有标准和尺度。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必须在产品销售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对产品风险揭示、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状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征求意见截至8月1日。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会做适当调整,同时要求银行根据办法对产品和客户风险评估进行系统的调整和改进。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工、农、中、建、交等15家主要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9万亿元,这个比例仅占银行总资产的2%左右。2010年末,这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7万亿元。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15家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