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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买到赝品 拒付古董货款 买家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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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被判支付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当两个同乡因买卖古董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后,23件物品究竟是价值200万元的稀罕物,还是非常廉价的地摊货,成为庭审最大争议焦点。

  【案件回放】

  李先生原本对古玩不太有兴趣,但随着近年来国内收藏热的不断升温,深受影响的李先生认为收藏古董不仅是一种雅好,更是一条绝佳投资途径。无巧不成书,李先生在上海偶遇老相识田先生。一番攀谈后,李先生惊喜地发现田先生竟是一位“资深”藏友,对古董器物有很深的研究。他乡觅得知音的李先生很珍惜与田先生间的友谊,两人经常一起探讨收藏心得,惺惺相惜。

  偶然的一次机会,李先生听说田先生从别处购得粉彩开光孔雀纹方瓶、豆青釉瓷瓶、青花灯笼瓶等23件瓷器,据说都是明清或民国时期古董。李先生迫不及待地前往田先生住处赏玩。对于田先生的这些“宝贝”,李先生非常喜欢,于是请求田先生“割爱”,将23件古董悉数转让给他。当然,李先生也表示愿意为这些“宝贝”支付200万元的高价。

  2007年12月,李先生再次来到田先生家中,将上述23件瓷器运走,同时向田先生出具了一份古董购买清单。在清单的尾部,李先生特意注明:“今收到田先生物件23件,合计价格200万(大写贰佰万元整)”,随后便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年月。可是卖家田先生始终没有等到李先生承诺的货款。多次协商无果后,田先生只得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2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买家李先生承认古董购买清单是自己出具的,清单上载明的东西也的确被自己运走。但称田先生卖给自己的所谓的古董瓷瓶都是仿冒品。李先生自称对文物鉴赏一知半解,因为和田先生是老乡,出于对其信任才购买这些所谓古董的。购买后,他总觉得不太放心,遂托人请古玩市场的专家鉴定后才晓得被田先生“忽悠”了。李先生说,他现在不仅不愿意付款,而且要求把这些“假东西”还给田先生。而且,李先生称其曾为退货的事情和田先生交涉过,田先生口头承诺愿意收回这些东西。

  面对指责,田先生则表示李先生说谎,李先生在购买前曾多次请专家鉴定,李先生是在确定无误之后才决定买的,根本不可能存在其“忽悠”李先生的情况。对于李先生称其曾同意收回已出售的古董,田先生称这种说法纯属李先生一方情愿,他从未做过这种承诺。田先生称,其也不愿意与老相识李先生撕破脸面,对簿公堂,但李先生不愿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李先生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听了田先生的说法,李先生非常气愤。李先生表示,他虽然拿不出证据证明田先生承诺过收回货物,但已经把存放在老家的所谓“古董”运到上海来,可以和田先生当面对质,证明这些东西都是从田先生处购买的,都是假古董。

  田先生却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田先生表示,李先生提供的所谓“古董”都是假货,但均不是从他处购买的那些古董。田先生称,2007年12月卖给李先生的古董瓷器都是真品,李先生现在提供出的都是赝品。

  【法官解读】

  法院认为,李先生到田先生处购买古董器物,经过现场清点并书写了收货清单,明确了货款,两人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先生称田先生所售古董器物是仿冒品,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当为此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之前对购买的古董物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查验,而在交易之后再行查验,不符合常理。李先生称田先生曾经承诺将系争古董器物收回,但田先生予以否认,李先生并无证据予以印证。因此,本案中,李先生虽主张其购买到的古董是仿冒品,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在收到物品后,不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嘉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予提供物品供鉴定。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古董器物在交付之后长期由李先生占有,存放地点亦发生过变更。因此,由李先生所提供欲予以鉴定的物品无法确认为交易当时田先生交付的物品。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