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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特大制造、销售假药团伙案,涉案人数众多,缴获赃物数量巨大,且“案中有案”,既有合伙生产的销售关系,又有独自经营状况,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同时这又是个松散型的作案团伙
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辗转沪、冀、粤三地,上海市卢湾警方终于捣毁了一个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查获假冒“伟哥”近10万余粒,以及其他假冒药物96余万粒,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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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终端:小店“伟哥”价廉货足
2010年12月,卢湾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的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打浦路上的“神伏保健品经营部”在销售假冒的“伟哥”、“西力士”等性保健品。得知这一线索,支队立即决定派侦查员前去摸底调查。
“伟哥”(药名万艾可)在中国上市销售后,经常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因此,许多不法商家瞄准了这一商机,开始制售假冒药品。当侦查员乔装扮成顾客来到“神伏保健品经营部”时,发现这里出售的伟哥货源充足,无需医院处方,而且35元的报价也要比正规药店便宜近2/3。为了取证,侦查员当即掏钱买了几粒带回支队。经过药监部门检验后,确认“神伏保健品经营部”出售的这种伟哥系假冒。
从工商部门查明,负责该经营部的是外地来沪人员闵红和她的亲属。负责继续在“神伏保健品经营部”附近守候观察的侦查员通过送货的快递员那里发现假冒的伟哥都是从位于上海市天目中路上的某著名保健品市场431号店铺发出的,发件人为闵涛。
于是,经侦支队立即将这一线索向分局领导进行了汇报。通过分析,分局领导判断“神伏保健品经营部”可能仅是整个假冒伟哥销售网络的一个终端,其后面应该还有一个庞大的批发网络,分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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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藤摸瓜:批发市场摸清制售网
为了进一步摸清那家保健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和销售规律,第二天下午,侦查员驱车来到了天目中路上的该保健品市场。然而一进入市场内,根本就见不到销售药品的店家。侦查员接连走了几户商家,询问是否有伟哥等药品出售,营业员均予以矢口否认。侦查员扮作大老板的模样,直接到431号店铺找闵涛“进货”,也同样遭遇闭门羹。
在对整个侦查环节仔细检查了一遍,确认不存在暴露身份的可能性后,侦查员分析,问题极有可能是还没掌握这一行的“道行”,制假商贩极有可能采取的是“不见鬼子不挂弦”的销售策略,在不了解对方的底细和取得他们的信任之前,他们是不会轻易地把东西卖给你的。于是,侦查员决定改变侦查思路,静下心“潜伏”在市场内,尽可能多了解一些“道”上的内幕。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侦查员通过“学习和考察”,渐渐地开始掌握了该保健品市场的运作内幕。原来,从表面上看,市场内的各个商家没有出售任何假冒伪劣的商品,但实际上都在暗中违规销售性药品。为了对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打击,他们采取“人货分离”的方法,在市场附近租借民居存放货物,外包装上则贴上“配件”等标签掩人耳目。一旦谈妥生意,都到场外进行交易。同时,在这一行里,交易时说的都是行话或暗语。比如,假冒的伟哥被称为“澳版”,假冒的西力士被称为“C20”等。
掌握了这些奥秘后,侦查员便也逐渐开始“入道”。他们试着用行话和暗语再和这些商家谈生意时,果然有了起色。这天,侦查员来到闵涛的店铺前说道:“老板,我们准备自己开个店,到你这里批发点‘澳版’、‘C20’,你报个价吧。”
这次闵涛一改先前的谨慎,热情地答道:“你要的量大不大?如果要得多的话,价格好商量。”为了获取到第一手证据,侦查员表示需要看货检验质量,随后闵涛将侦查员带入了附近的一处小区,在一间民宅内,堆满了一箱箱的大纸包。闵涛从一个纸包里取出一盒包装精美的小盒子递给侦查员说:“这就是‘澳版’,东西绝对正宗。”
侦查员借口要带几盒样品回去和大老板汇报后,再确定具体的批发量,并向闵涛索要了一张名片,约定改日再来订购。
紧接着侦查员开始在外围对闵涛展开深入的调查后,进一步掌握了他除了在天目中路市场附近有一个仓库外,在上海市还有两个仓库。同时,在广东等地也有一条发售货物的渠道,并且还开设了网上的销售业务。其批发销售数量十分惊人。而打浦路上的“神伏保健品经营部”,只是由他提供货源供其亲属开设的一家分销店。
对此,侦查员经过分析,认为闵涛在上海并没有制造假药的窝点,在他的背后肯定还隐藏着一条制造生产假药的利益链。经侦支队领导当即决定对闵涛立案侦查,要求侦查员不仅要掌握他在批发销售环节中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要查清他的上家,即供货商是谁?制造商又究竟是谁?
根据支队领导的部署,侦查员一方面继续与闵涛保持着联系。同时,通过对其经营账户、进销渠道、仓库堆货、车辆运输等物流环节的明查暗访,终于查知其货物的源头来自居住上海市的张建国父子。他们原籍为内蒙古赤峰市,现暂住在宝山区。
经查,张建国曾经在某制药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制药知识,后辞职到上海在天目中路上的那家保健品市场开店经营了10多年的性保健品商品,而且他和河北廊坊经常有大量可疑货物往来,张建国显然具有制造、销售假冒伟哥等药品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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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分十路:跨省追缉制假团伙
至此,一个集制造、批发、零售为一体的跨省市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摸清了该制售假药团伙的各个环节的基本脉络后,侦查员一方面抓紧对在上海市的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兵分几路前往河北、广东等地排查其他团伙成员的情况。
2011年元旦,侦查员赶赴河北廊坊地区,调查制造假药窝点。历时数天,终于在廊坊远郊的一个偏僻小村庄内发现了由犯罪嫌疑人高俊负责的制造假药的地下作坊。与此同时,另一路侦查员则赶赴广东,排查犯罪嫌疑人闵涛在广州的作案踪迹。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闵涛从张建国那里批进大量假冒药品后,不仅在上海开设“神伏保健品经营部”经销假药,同时还操纵他人在互联网上开设了网店,通过网络将假冒伟哥等大量销售至国外。
到达广州后,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侦查员很快摸清了闵涛在广州的下家,一个名叫“小丽”的女子。这个“小丽”在网站上开设了网店,并注册了QQ号专门向境外销售假“伟哥”等一些性保健药物。为了能更好地在网上招揽生意,“小丽”还雇佣了数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英语较好的女性作为网店的销售业务员。
在汇总了上海、河北、广州等三地情报后,经侦支队随即开始制订围捕方案,准备收网。可就在此时,狡黠的闵涛似乎察觉到了什么。2011年1月16日,当侦查员再次赶赴闵涛在上海的几个仓库进行排查时,发现其正在指挥工人将大量货物往卡车上搬运,似有转移“阵地”的可能。为了万无一失,分局领导果断决定提前进行抓捕。
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指导下,由上海市局经侦总队具体指挥,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派员介入。1月17日上午,分局从经侦支队、刑侦支队、特警支队、网安支队抽调精干警力,在专案组领导的带领下,兵分十路,在上海、河北、广州三地同步出击,对犯罪嫌疑人闵涛、张建国父子、小丽及高俊同时展开抓捕行动。仅在短短的三个小时内,闵涛等12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各类假药“伟哥”10万余粒,“希爱力”、“利维他”、AC抗生素等用于治疗性病的药物96余万粒,同时还查获大量制造假药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仿冒包装材料以及包装粗糙、名称粗俗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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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葫芦”里卖的是“罪恶”
当这一特大制售假药犯罪团伙的全部成员被押解到上海后,侦查员立即对他们展开了审讯,随着一个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揭开了一条制造、销售假药利益链的重重黑幕。
“现在保健品市场上卖的伟哥,大多数都是从我们这种地方批发来的,尤其是号称‘正品’、‘原装’的,其实全是假的,纯粹是骗人的。”张建国是这起特大制售假药案中的生产者。起初,他也是从其他人手上批发进这类药物。但随着在这个行当干久了,便萌生了自己生产,然后再销售给他人的念头,可是一直苦于得不到生产制作假药的核心技术。
2006年春季,张建国在一个性保健品交易会上偶然得到一本产品说明书,上面详细地描述了制作假药的原料配比、生产工艺以及制作流程。2010年8月,张建国找到了制造假药原材料的供应商。他交代说:“性药的主要成分是西地那非,我从供应商那里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3公斤,同时在天目中路市场里买了点淀粉、党参、须粉等辅料。按照说明书上的介绍,尝试着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内开始生产假药。”
由于伟哥、西力士等药品是压片状,其生产过程比胶囊药品复杂,单靠张建国的手工操作根本无法生产。于是,张建国找到在河北廊坊的外甥高俊,并购买压药片机、压胶囊机、搅拌机、颗粒机、烘箱、粉碎机等,指示高俊一同造假。
从2010年8月起,他们先后在上海、河北两地生产假冒伟哥、西力士、“利维他”、AC抗生素等药品10多万粒。一粒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生产的伟哥,正规药店售价128元,而张建国、高俊在家庭作坊生产的一粒“澳版”伟哥,批发价仅为0.1-0.3元。张建国说,他生产出的假药大多批发给下家闵涛,至于对方所定的零售价是多少他并不清楚。
而据闵涛交代,他从2005年的时候就开始销售假冒的性保健用品、性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闵涛开始不满足于仅仅实体店的零售,他让自己的情妇小丽在广州雇佣了几名英文好的年轻姑娘开设了网店。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向国外批发销售假冒的性保健品。假药每粒进价在0.1-0.3元人民币之间,卖出大多每粒在0.2美元左右。闵涛每个月利润均都高达12000元左右。
综观这起特大制造、销售假药团伙案,涉案人数众多,缴获赃物数量巨大,且“案中有案”,既有合伙生产的销售关系,又有独自经营状况,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同时这又是个松散型的作案团伙。但侦查员们彻底打开了这颗罪恶的“葫芦”,让世人看清楚了里面究竟隐藏的是什么“药”。但愿那些已经从张建国、闵涛那里买了药的人,亦能从警方打开的这颗“葫芦”里找到“后悔药”、“清醒剂”。
日前,犯罪嫌疑人张建国、闵涛、高俊等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注: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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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根据最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