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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直接责任人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1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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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裁量暂行标准解读内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及10万以上的,不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个处分条例,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处分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超过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