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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面临股民25亿元索赔 何学葵或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6: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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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的云南女首富,一夜之间成为罪犯。法庭上证据亮相,绿大地曾经的辉煌都是浮云,欺诈的背后,造假触目惊心。司法审判大幕拉开,绿大地将面临股民数亿元的索赔。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吴静】9月6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绿大地(现*ST大地,002200.SZ)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正式开庭审理。

    据披露检方的起诉书显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何学葵(公司前任董事长)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多项罪名。

    据了解,绿大地现任董事长郑亚光、总裁王光中均前往法院旁听。由于涉案复杂,当天长达7个小时的案件审理未能当天宣判。何学葵在当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

    随着欺诈发行股票的开庭,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将得到司法认定,那么曾经买卖过绿大地股票,并形成实质性亏损的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可以向法院起诉绿大地以及相应的责任人,进行投资损失索赔。绿大地上市至案发,市值蒸发45亿元,根据律师测算,流通股股东索赔超过25亿元,那么绿大地将面临数亿元的索赔风险。

  庭审揭开欺诈往事

    2009年,何学葵头顶上有一个令无数女人梦想的皇冠:云南女首富。9月6日,云南女首富的财富画皮被公诉机关无情地揭开,欺诈骗局触目惊心。

    2007年12月21日,A股唯一的绿化上市公司绿大地登陆创业板,IPO募集资金总额为3.46亿元,主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业务。挂牌首日,报收45.82元,股价上涨177.87%,何学葵因持有绿大地28.63%的股本,当时身价超过11亿元。2009年,何学葵登上胡润富豪榜,并获得了“云南女首富”称号,一时风光无二。

    经营这家上市公司,除了确保发展业务,为上市“做业绩”也让管理层煞费苦心。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庞明星的精心筹划下,由原出纳总管赵海丽和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大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地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这些高管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借助“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等手法,绿大地以16.49元/股的价格发行1680万股正式登陆深交所中小板。在成功上市后,绿大地为维持业绩继续造假,2007年至2009年正式披露的年报中,检方人员发现不少虚假内容隐匿其中。

    起诉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通过伪造合同和会计资料,虚增马龙县月望乡猫猫洞村9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月望基地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统工程、文山州广南县12830亩林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2.88亿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对于公司涉嫌造假,业内早有质疑,直至2010年3月份,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才被曝光于公众面前。3月18日,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指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据了解,当年5月份调查结束。

  大批机构深陷其中

    就在2010年5月中旬,曾有浙商证券、银泰证券、中原证券等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不少人对绿大地基本面认可,并随后建仓或增持,特别是浙商证券、中原证券,曾进入十大流通股股东行列。

    记者翻阅2010年基金持股记录,2010年3月底仅有3家基金持有,2010年6月底增至15家,2010年9月底跌至2家,到2010年底又增至12家,其中广发系、上投摩根系等纷纷进入。

    机构的兴趣并未扭转公司经营层的败局。

    2010年12月20日,何学葵持有的4325.8万股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12月23日当天收盘后,应机构投资者请求,何学葵临时召开投资者电话会议,一再解释“股份冻结与公司基本面无关”,但也未回应冻结缘由。12月30日晚间,绿大地才坦率表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

    2010年12月29日,绿大地向云南省金融办、云南省证监局递交相关报告,以求获得理解、支持和帮助。为保护当地企业,云南省分管副省长两次赴京,分管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至少10次赴京,与证监会沟通。但政府出面沟通结果不甚如意。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紧急停牌,并于当天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11年3月21日,证监会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了立案稽查;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发现,绿大地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8月18日,公司正式被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

  何学葵面临最高5年刑期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6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义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义为,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60条,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科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161条,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何学葵最高可获刑5年,并处以罚金1730万元。

  绿大地或遭25亿元索赔

    何学葵庭审尚未宣判,投资者索赔序幕已经拉开。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已经于2011年3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告诉记者,已接受80多人的委托,只等最后审判结果。

    国浩律师事务所徐伟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均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一旦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成立,那么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曾做过详细计算: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从揭露日起1.06亿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77亿股,基准价为24.01元/股。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该案件历经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目前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罪名成立与否,还需依照法院的宣判结果。”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谢会生向记者表示,对证券欺诈进行民事索赔的话,需要绿大地被法院认定有罪并作出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进行。

    涉嫌欺诈上市,绿大地并非首例。早在2002年,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赔偿464名适格原告883.60万元,承销商申银万国部分承担连带责任608.6万元。2002年,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共11起,起诉金额为25万元,最后以调节方式结案,投资者获得诉讼标的90%的款项。

    在当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何学葵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按照公司上市首日开盘价45.82元,2011 年9月5日收盘价16元,总股数1.51亿股计算,3年多公司市值蒸发45亿元。根据宋一欣提出的被告股票数量跟基准价测算,投资者可以申请索赔 25.85亿元,一旦投资者以此为索赔依据,何学葵拿什么赔偿呢?

    徐伟则表示,针对上市公司涉嫌欺诈或违规披露的惩罚,颇为“仁慈”,“海外上市公司如果涉嫌欺诈,除了赔偿股民的实际损失,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如果有机构质疑公司业绩,可以进行独立调查,以调查数据直接起诉上市公司。而在国内只能举报,是否被受理不得而知,股民也只能争取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