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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身陷内幕交易155元引发的诉讼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6: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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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图

  尽管有法律依据,但李岩和张远忠在庭审过程中将索赔金额从原先的155元大幅提高至了几十万元。这不仅导致了外界期待的落空,也让黄光裕一方暂时躲过了一审判决。在黄光裕一方看来,原告方在庭审中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超出了“举证期限”,因而,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继刑事诉讼之后,身陷囹圄的国美电器原董事会主席黄光裕又遭遇了民事诉讼。

  日前,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与外界的期待存在落差据媒体报道,“由于原告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在开庭后提出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被告黄光裕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的有关规定,原告方此举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并拒绝接受原告方的请求。”

  报道称,“双方论战30分钟不到,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就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额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议。”

  “不管结果如何,有两个基本事实可以确定。”昨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教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首先,黄光裕内幕交易罪是成立的;其次,中小股民因其内幕交易导致的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所以,可以预计,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不会停止。”

  索赔无意外

  黄光裕近期遭遇中小股民索赔没有意外。去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其中就包括了内幕交易罪。“协同”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黄光裕当时共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额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当时结果宣判后,业界人士就预计,黄光裕极有可能面临与内幕交易罪有关的民事索赔,甚至有分析人士猜测,有多达10万的股民可能会对其进行民事索赔。

  果不其然,普通投资者李岩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据公开报道披露的起诉书,李岩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总金额5195元,随后,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其中损失了155元。在李岩和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看来,这与黄光裕当时在中关村的内幕交易有明显关联。

  记者了解到,上述时间段确实是法院认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时间段。据2010年检方对黄光裕的指控,“在2007年4月至9月期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累计14.15亿余元。至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已涉嫌内幕交易罪。”

  “中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显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6条则显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昨日,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以此为依据,黄光裕除了承担刑责外,中小股民也可依法对黄光裕进行有事实依据的诉讼和索赔。”

  诉讼有难度

  尽管有法律依据,但李岩和张远忠在庭审过程中将索赔金额从原先的155元大幅提高至了几十万元。这不仅导致了外界期待的落空,也让黄光裕一方暂时躲过了一审判决。在黄光裕一方看来,原告方在庭审中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超出了“举证期限”,因而,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黄光裕代理律师的要求并不过分。”张马林对此解释,“但从相关流程上说,在庭审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是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违法,也不违法相关规定。有时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理解为一种高调的心理战,有为下一次诉讼或索赔作铺垫的可能性。”

  张马林认为,“抛开法理,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突然将索赔金额提升可能会被外界理解为有"不合理之处",这或许并不利于今后的诉讼。毕竟,股民因交易损失了155元是事实性问题,而大幅提升索赔金额暂时与事实无关,当然,一切判断都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及时的证据是案件双方最需要寻求的事宜。”

  “证据只是一个难点,对于包括李岩在内的中小股民来说,另一个是"天生"的难点。”张马林进一步表示,“在中国的《民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内幕交易罪对股民的资产构成了侵权),就必须根据主观过错、客观过错、财产人身损失及侵害与损失间是否存在联系这四个方面,明确其中的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人。而在法律流程中,这其中的认证和认定都需要由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股民来承担,与此同时,不少中小股民往往因为条件限制,不能完全找到其中的事实依据和责任认定。”

  对此,吴俊锋解释称,“以该案为例,或许对于法院来说,亏损的155元到底是自己的投资失误,还是因为受黄光裕影响造成了损失,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甚至比较难认定。这其中,就需要详实充分的证据来给相关法院认证。”

  但吴俊锋强调,这不是说不鼓励股民去诉讼,因为,黄光裕确实给当时的中小股民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成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总会成为诉讼的利器。”他说。

  财新网日前则援引张远忠的话表示,此案将对在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警示。财新网称,多位受访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表示,“无论结果如何,此案将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并在实际上促动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