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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编制虚假财会报表遭温州保监局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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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1日消息,温州保监局查出2010年1-9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温保监罚2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发展大厦十楼,负责人李正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1-9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委托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国华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但实际将保险产品交由航空售票公司等其他机构销售。经核查,上述实际销售机构中有部分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通过报销会务费、交通费、旅游费等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121140.10元,用于账外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并将上述费用列支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导致该公司编制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单证发放汇总表、非法中介机构办公电脑中安装的出单系统端口截屏图、佣金发票及费用报销发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合计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