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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虚构保险业务被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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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1日消息,温州保监局查出,2010年及2011年1-6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台州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业务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浙商台州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温保监罚2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7号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16号二楼;负责人:罗素琴。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业务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及2011年1-6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台州中支”)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虚构当月发生业务的形式,重复计提47名销售人员绩效,涉及保单1598单,保费3066860.96元,绩效254830.35元。重复计提的绩效计入销售人员2010年12月工资,并发放到相应销售人员的工资账户。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浙商台州中支通过编造购货清单、会议记录等方式,从公杂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套取费用,采购超市购物卡,用于赠送大客户、车行代理商及其他相关单位,共计金额153480元。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虚列会议费的形式向台州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旅游卡,用于向22名员工发放福利,共计金额1276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公司销售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浙商台州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