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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由市房管局和市规土局共同制订,目的是加强经适房的房源管理,完善经适房的房地产登记。
根据《规定》,区(县)级自筹房源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县)规土局初审,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房管局复核。市级统筹房源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县)规土局初审后,报市房管局复核。市房管局对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经适房房源认定文件,并抄送市规土局。
《规定》指出,同一宗地内的房源全部调整用于经适房并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划拨”,在附记栏内注明“经适房”。同一宗地内的房源部分调整用于经适房的,应当与所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 “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出让”,在附记栏内注明经适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和 “经认定,经适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