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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日、2日、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其他情况,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