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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九条”金融财税齐下 对银行有明显激励效果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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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九条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六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三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从小企业金融服务提供方看,在融资环节上,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的重要载体,应继续通过自身的组织架构调整和业务流程再造,加强金融创新,借银行转型的契机,寻找新的贷款领域,尽可能覆盖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胡新智认为。

  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今后应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对《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表示,“我们可以借鉴台湾金融产品交易所的经验,对金融产品加大创新,比如尝试供应链融资等等,以及在供、产、销三个环节给予金融支持,让小企业能够及时得到资金。”

  从今年上半年情况来看,在总体偏紧的背景下,小企业贷款增速尽管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但增速在下降。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在对小企业贷款的监管方面,国务院特别提出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中国银行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宗良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项鼓励措施对银行将有明显激励效果。”此前,银监会上收村镇银行审批权,同时对城商行扩张速度和规模进行了限制,“对于国有大行而言,本身网点较多可以继续发挥优势对小企业加大贷款力度,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城商行而言,也将更加重视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宗良认为。

  此外,国务院还明确了,“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与银监会此前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的政策一致,银监会曾表态称“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提至5%”。

  另外,国务院还指出,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基本上都是上浮,幅度在20%至70%之间。除贷款利息以外,中小企业还要负担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审计费、工商查询费等费用。

  对此,国务院要求,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