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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在首次开庭近1个月后,依然风波不断。此案的焦点在于华闻传媒受到财政部专员办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及重大会计差错,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产生较大争议。
日前,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下称“公告”)。《公告》显示,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被列入检查重点。财政部及专员办就此对多家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调整会计财务、补缴相关税款”的处理决定,同时又对20余家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涉及华闻传媒一案的2009年财政部第十五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确实今年最新发布的第21号公告是对华闻传媒受到行政处罚定性的最有力佐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1号文正文最后一段,财政部明确指出‘根据检查结果,财政部及相关财政检查专员办事处对相关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的表述,一个‘并’字准确无误地揭示了财政部的公告中‘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即多项行政处理合并在一个处理决定文件中做出,行政处罚是整个处理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逻辑外延与内涵的角度考量,‘处理决定’较‘行政处罚”是一个更大的概念,但这并不能否定相关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事实和定性。”
王树军进一步介绍,涉及华闻传媒的15号公告指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别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财政部、专员办和财政厅局依法对4701户企事业单位给予调账、补税、罚款等处理处罚”。显而易见,财政部对华闻传媒作出行政处理的同时也一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两个公告都说明了财政部处理决定的真正内涵——罚款作为一个行政处罚,被财政部及其专员办单独列出,它在和其他处理决定形成一个以‘处理决定’为大概念下的整体的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其他诸如补税、责令整改等处理决定有着法律性质上的明确区别。所以我们认为,华闻传媒受到行政处罚,这一事实是既定的、明确的。”王树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