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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短期难以实现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1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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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面临较大阻碍,短期内难以实现,尤其需要防范风险。

  这一政策出台后,21日当天,沪深股市多数银行股上涨。长城证券基金分析师阎红认为,此前地方债务违约风险成为阻碍银行股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四地获批自行发债试点消息的刺激下,投资者对银行股有乐观预期。

  伴随着金融危机期间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以及一系列民生政策的密集出台,近几年,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这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2万亿元。权威部门曾表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须引起高度重视。

  相关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我国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方面进行了探索。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中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此次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无疑将更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发债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随着试点的逐渐推开,还应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是什么,如何监管等。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管理办法必须要透明,如果在不透明的情况下发债,将是非常大的风险。此外,发债必须和使用挂钩,以政府的名义发债,这个钱筹来怎么用必须要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有所区别,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主。

  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指出:“全面实行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还有较长的过程,短期内无法实现。这需要预算法的修正,行政体制改革,还要伴随财税改革等配套机制的调整。”

  一些相关专家指出,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形式多样,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此外,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监管仍然存在缺位,从这些方面来看,地方自主发债短期内无法实现。

  针对财政部通知中明确债券的偿还由中央负责部分,赵全厚表示:“中央旨在让投资者放心。自行发债是代理发债到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这将进一步锻炼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与金融市场接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