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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月20日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该部已于17日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
《通知》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同时,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其中,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此外,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