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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次级债募集规模有限制 不得超过净资产50%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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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保险公司频频发行次级债,保监会开始出台政策对国内险企进行约束。日前,保监会日前公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将险企次级债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具体来看,《办法》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记者查阅据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今共批准了9家保险公司发行合计不超过190.5亿元的次级债计划。其中,规模最小的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规模最大的为新华人寿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同意其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其中中国人寿在今年8月23日宣布的300亿次级债计划在保监会的官网中还未显示已有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