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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单位购预付卡定额实名 控制公款消费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13: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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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28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将有对于单位购卡超万元须实名登记,单位购卡5000元须银行转账等皆作明文规定。

  央行本次出台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首部有关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具体规章,此举不仅预示着对预付卡的监管进入了“严”时代,也意味着对预付卡的管理将更加有章可循。

  由于在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灰色事件中常常出现,预付卡长期以来饱受诟病。本次《管理办法》(意见稿)直指预付卡江湖的灰色地带,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备付金监管等方法向其挥出重拳。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第二章第十一条,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这意味着,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只要购卡消费超万元都须实名。由于预付卡购买者多是单位和企业,因而央行出台此项规定,被认为是有利于控制公款消费。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单位购卡5000元须银行转账作明确规定。意见稿第二章第十六条指出,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因为过往在购买预付卡时,发卡机构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返点,公款可能进了私人口袋,非现金购卡制度可防范这种“返点”的私下交易。有分析人士认为,非现金购卡制度也可以防止来历不明的资金,有利于反洗钱。

  意见稿还对预付卡的资金限额进行了上限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预付资金管理问题,央行接下来还将制定及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对此作全面规范。

  目前,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目前市场较流行的资和信、福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只在特定商家使用。

  根据国务院5月下旬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上述两类预付卡分别由央行与商务部区别监管: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据悉,在今年年底前,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预付卡监管大事记

  1991年5月

  禁发购物券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3年4月

  禁收预付卡

  中办发〔1993〕5号文件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2006年8月

  禁银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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