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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办法正式发布 11家试点券商或首批开展业务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9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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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融通业务的正式推出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证券金融公司、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都在依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关制度的完善、技术的测试和业务实施方案的准备,待这三项工作准备成熟,并经过联网测试和模拟运转后,就可以推出转融通业务,目前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转融通业务正式推出之前,还需完成三项工作,目前这三项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筹备当中:一是证金公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有关各方须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实施细则;二是按照目前所涉及的转融通业务模式,证金公司须应用沪深交易所的综合交易系统进行转融通申报、匹配,应用中登公司的账户系统进行划转、保证金托管,三方均需开发建成相应的业务系统或业务处理平台;三是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出借方和借入方,尤其是可能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完成自身业务实施方案的准备和系统开发。

  对于业内猜测的首批开展转融通的券商会有哪几家?上述负责人表示,开展转融通的券商需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和准备情况两方面来考虑。但他也透露,前两批11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因为资本实力强,业务成熟度比较高,有可能会成为首批开展转融通业务的券商。“当然还要取决于公司是否有转融通的需求”该负责人强调。

  记者了解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

  一是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有不少意见提出,上述指标过严,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为此,《转融通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由5%和10%分别上调到了10%和15%。

  二是明确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保密义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证券金融公司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若涉及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用于法定用途外,应当予以保密。《办法》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的规定。

  针对业内关注的何时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转融通互保基金会选择在适当时机推出,目前还没有具体考虑”。根据《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此外,对于转融通会成为大股东变相减持限售股份的通道的担心,该负责人表示,实际上,限售股是不能出借的,因此不会出现此类股份的持有人变相减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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